在簽署裝修合同的時候,不少人會對合同上的各種詞匯感覺到迷惑,發包方、承包方等是指哪些人群?他們各自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呢?如果不了解這些用詞,你很有可能會陷入家裝糾紛當中,下面一起來看看這些詞匯的介紹吧。
發包方:有權裝修的甲方
在合同上往往會看到發包方這一個字眼,有時候會以甲方來代替。這里的發包方,一般是指該房屋的產權人,如果裝修由非產權人負責,那非產權人應該取得產權人的書面同意,或由發包方證明自己對房屋有權裝修,發包方應該在有權裝修的情況下與裝修公司簽署合同,否則合同視為無效。
實戰實操:國外的姐姐委托國內的妹妹裝修自己名下的房子,妹妹可能無法提供房產證和姐姐的公證委托書,這種情況下,裝修公司會要求妹妹以書面形式證明自己對房子有權裝修。
承包方:有企業資質的乙方
承包方和發包方是相對而言的,承包方在合同上更多的以乙方來表示,這里指的是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,并有裝修相關資質的企業。
實戰實操:怎樣才是符合要求的承包方?發包人在簽訂合同前,要看承包方的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和企業資質證書。如果是與企業的分公司簽訂合同,簽署的合同還需要加蓋分公司的上級公司的合同專用章。
施工代表:僅負責合同履行
對于施工代表的權限問題,是家裝中最常出現糾紛的地方。施工代表是承包方(乙方)指派的全權負責合同履行,按照要求組織施工的駐工地代表,施工代表有義務促進工程保質、保量、按期完成。如果施工代表更換,承包方(乙方)需要及時通知發包方(甲方)。
實戰實操: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合同變更、設計變更、工程款支付等情況,這時候施工代表無權代表裝修公司(承包方)作承諾,施工代表可將甲方意見反饋給公司,甲方應以裝修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為準。
施工人員:防止“下出籠”
施工人員是裝修公司聘請負責完成合同項目的人,新的裝修合同規定,由發包方(甲方)私自與施工人員或者其他管理人員商定更改的施工內容、增加施工項目引起的一切后果,由甲方自負,如果給承包方(乙方)造成損失,甲方應給予賠償。
實戰實操:裝修中這種“下出籠”的情況常有發生,家裝每個項目未必都與設計、合同相一致,比如布水電路的修改、用料的更改等,甲方為了圖方便,私下與施工人員協商完成更改,后期發現了問題,裝修公司卻不負責維修工作,讓裝修多走了彎路。因此,甲方在對裝修設計、合同項目等更改時必須找到裝修公司。